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建设某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在该片区规模内举行征地拆迁。罗某的衡宇位于拆迁规模之内。
2016年5月至8月,某区人民政府多次与罗某协商安顿赔偿事宜,但均未能告竣协议。2016年8月3日,某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对罗某作出衡宇拆迁赔偿决议。8月7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衡宇拆迁赔偿决议及赔偿决议通告,并于当日向罗某留置送达。罗某不平该赔偿决议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某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衡宇赔偿评价表无衡宇征收部分、被征收人及评估师的签字或盖章确认,不可证实已推行了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并予以宣布、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条约、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异议复核等程序。同时,某区人民政府亦未向法庭提交征收决议、征收赔偿计划等证据。故讯断作废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衡宇拆迁赔偿决议;责令某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此讯断,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保存的问题
凭证《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对被征收衡宇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衡宇征收决议通告之日被征收衡宇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被征收衡宇的价值,由具有响应资质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凭证衡宇征收评估步伐评估确定。凭证以上划定,被征收衡宇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此,评估环节成为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历程中的要害环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步伐》对评估机构名录的宣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条约、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异议复核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划定。因此,有无严酷凭证划定作出评估效果成为判断评估报告正当性的依据,也是判断衡宇征收赔偿决议是否正当的要害所在。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不可提供证据证实评估程序的正当性,且衡宇赔偿评价表无衡宇征收部分、被征收人及评估师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更无法证实评估报告的正当性。因此,对罗某作出的赔偿决议书依法予以作废。别的,本案中还保存某区人民政府未向法庭提交征收决议、征收赔偿计划等证据的问题。凭证划定,举行征收土地报批、作出征收决议、制订征收赔偿计划并予以宣布并征求意见等环节是土地征收中的前期必备环节,在缺失以上环节的情形下作出的行政行为难以正当。